如果我们这里有帖子侵犯了你们的权益,请联系告诉我们
我们会及时配合的删除帖子以及对转载者做适当处理。
至于转贴者和你们的纠纷,与本论坛并无关系。
因为你们的规则是:未获得允许不得私自转载。
你们必定写在了比较明显的地方,而转载人肯定看见了
但是转载者并没有遵守你们的规则,直接转发到我们论坛。
我们有义务在收到你们通知的情况下及时帮你们删除帖子。
但是本论坛并没有责任,所以请不要在我们还没来得及处理的时候就说一大堆影响本论坛的语言。
我想有些话应该是我们不处理的情况下才应该提出的。
但是我们肯定会及时处理的。
打个比方
假如现在有人转载了一副其他论坛的原创图片去你们论坛。
而你们并不知道此人是非法转载,你们当然没有理由删除自己网友的贴图不是吗?
这个时候别的论坛询问过来,你们只需要配合的删除一下帖子就行了,本身并没有任何责任不是吗?
至于转载者的处理,我们也觉得她应该在贵论坛道歉。但是我们并没有权利去强迫他。
贵论坛可以直接和他联系。当然,如果转载者极其不配合。
请告知我们,我们也会在本论坛再次严肃处理。

至于杀神转载的樱庭时央的COS
我想杀神转载的地方并未看见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的字样。
否则他是不会转载的。
樱庭时央本人对转载她的照片是传闻过不高兴的看法
但是似乎只是针对利用照片做其他事的非动漫迷以及另有其他想法的一些无聊之徒
抱歉如果有错误请见谅
因为我在某动画论坛看到过:
因为樱庭时央在中国举办COS的时候,中国的合作者脑子里只有赚钱
没有一点动漫精神,这点导致樱庭时央非常生气。
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但是我想樱庭时央本人对纯粹的动漫爱好者欣赏她的COS是不会介意的。
否则她也不会放在自己网站上不是吗?

这个事情也谈的比较远了,和贵论坛也没有太大的联系,姑且不论。
我们会尽快查看资料,如果有必要,我们也会尽快处理

———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cain[/i] at 2003-12-21 01:13 PM:
首先,感谢斑竹大人的配合.把我提出的盗连转载的帖子都已经删除了。

其次,有一些不得不说.

一、关于时央的照片问题,不管她是为了满足自我也好,还是为了让别人欣赏也好而在自己的网站上贴上图片。但是在她 … [/quote]

一、很多人写作文的时候都有一个“抄袭”的过程(把作文书上的直接搬过来),我想它并没有在作文题目上写上“转载”二字吧?可是这种行为对小学刚刚接触作文的学生来说,老师还是鼓励的。
转载的注明和获得版权的问题,我想如果楼上的大人要说,您自己也不是有侵权吗?
贵论坛的
http://www.zfcosplay.com/lb5000/cgi-bin/topic.cgi?forum=2&topic=9&show=25
这个帖子中的照片,切不论照片中的人是否你们社团的、或者是否是其他社团的并且被你们获得了转载的权限,就说这照片的背景人物-大街上的路人甲乙丙丁等等之流,您获得了他们的转载权吗?
然后就是大人在贵论坛的签名,现在任何动画都在开头说明了“不得私自播放、转载”等等相近意思的词汇,请问大人您获得了作者的授权进行签名/其他用途的转载吗?
这种情况还有很多,比如您的名字-CAIN是吧,切不论这个名字是否在您之前已经有人用过了,据我所知,有个软件的名字就是CAIN,您这不违反了它(这个软件)的版权吗?(软件地址:http://www.downbest.net/down/html/4651.html
还有,我想那些在漫展上表演站人照相的COSER应该会想到自己的照片会被人公布出去吧?就比如说名星,他开演唱会或是开记者招待会什么的,大家也并未给他说我们照相是要留着自己看的,或是我们要把你演唱会现场的图片发到网上让大家看吧?既然同意别人照了,就应该想到 别人照了并不是为了自己留着看吧?

二、我们已经说了:我们不可能对每个会员所发的每个帖子进行一一审查,因此在会员注册我们论坛的时候,已经有个条例说得很清楚了:会员所发的

<center><font color="#FF0000" size="+2">一、版权法与本论坛有关的相关条例</font></cent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center><font color="#FF0000" size="+2">二、关于本站贴子以及帖子内容的版权说明</font></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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